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管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2-19 本文被阅读次数:6395次  【字号: 【打印】 【关闭】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载体,高度浓缩展现了城市风貌和文化特色。我市历史文化深厚、人文资源集萃、建筑遗产丰富,现有1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山海关),3个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东头条至东三条、东三条至东八条、秦皇岛港大码头历史文化街区),已公布的历史建筑138处。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加快,城市建设与建筑遗产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存在保护力度不够、保护责任人不能履行保护责任义务、历史文化资源未能充分得到传承发展、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不到位等问题。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明确,分级落实保护传承体系重点任务,市县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做好保护传承工作。近两年,我省大力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认定工作,加强全省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延续历史文脉。

制定《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文件精神,适应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为我市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市住建局作为《规定(草案)》的起草责任单位。前期,市住建局开展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达成合作协议,对我市138处历史建筑、3条历史文化街区开展前期调研,为立法起草奠定了扎实的实证基础,邀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历史文化名城研究所许龙团队对《规定(草案)》修改完善。通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先后四次对草案进行修改,2023年5月15日,市住建局将《规定》(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送审查。

送审稿提交后,市司法局立即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审查工作,代市政府开展立法审查和征求意见工作。一是在审查过程中多次组织市住建局召开立法座谈会,全面比照相关上位法和有关政策文件,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二是三次面向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等22家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同时在政府官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三是会同市住建局先后到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昌黎县、卢龙县、抚宁区进行立法调研,实地踏查秦皇岛港大码头历史文化街区、东头条到东三条历史文化街区、鸽子窝园林建筑群、劳动人民文化宫、雷家老宅、郭家老宅、清真寺、白家堡子大队部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现状,维护管理、活化利用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四是召开专题通稿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6次修改完善。2023年12月20日,市第十五届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从普查认定、保护措施、合理利用、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保护专家委员会、经费保障、公众权利、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二章普查认定,规定了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普查调查、预先保护、认定程序、保护名录和保护标志等内容。

第三章保护措施,规定了保护图则和保护规划、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保护档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周边建设要求、设施要求、修缮工作、三项审批要求、拆除和原址保护的实施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合理利用,规定了鼓励利用、资金渠道、利用范围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规定了监督检查、调整撤销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规定》的实施日期。

四、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保护优先、科学管理、以用促保、传承发展”的保护原则,从部门职责、保护专家委员会、公众权利、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保护管理工作有的放矢。《规定》第五条对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同时规定文物、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第六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公众提出意见建议、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等权利以及普及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等内容,明确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是全社会的责任。

二是建立了“普查—调查—巡查”监督管理体系,确保保护管理工作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普查和认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未开展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普查的区域,实施储备土地、城市更新等项目前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日常巡查,促进全面普查、项目前置调查、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建立实施,从制度体系上保证的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

三是明确历史建筑保护类型、预先保护、调整撤销等措施,强化保护图则、管理档案等管理手段,不断提升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水平。《规定》设立保护措施专章,第十六条规定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编制的主体、内容和程序等内容。第十七条明确历史建筑分类保护,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将历史建筑分为三类保护,确定保护类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第十八到第二十二条,明确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基础设施建设、周边建设要求等内容。同时,《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历史建筑或列入历史建筑普查成果的建(构)筑物,明确了预先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对历史建筑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程序等进行明确,确保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全方位覆盖。

四是明确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利用并重,多层次、全方位深入挖掘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文化价值、精神内涵,让其在有效利用中焕发新活力。《规定》强调以用促保、活化利用,设立保护利用专章。第二十七条、对鼓励利用的方式进行规定,鼓励和支持采用渐进式、微改造的方式,对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保护地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第二十八条对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所需资金的筹措渠道进行列举。第二十九条对利用范围进行规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传承,开展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播的项目和活动。


原文链接:秦皇岛市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http://www.qhd.gov.cn/front_pcthi.do?uuid=9EDFC714471DFC139FD531DFDD93B95F